巴委目督领办〔2016〕11号关于调整2016年度“飞地工业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对《2016年度县(区)重点目标绩效任务考核细则》(巴委目督领〔2016〕3号)中工业目标考核涉及飞地工业项目的考核办法予以完善调整,将约束性目标任务调整为激励性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方式
除巴中经开区外,对2016年度引进飞地工业项目的县(区),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
二、加分分值
(1)引进市外单独供地的飞地工业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加计2分,每个竣工投产项目加计2.5分。
(2)引进市外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飞地工业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加计1分,竣工投产每个项目加计1.5分。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引进落户巴中经开区的单个飞地工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估算,流动资金所占比重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
(二)单独供地的飞地工业项目。具有正式投资协议、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纪要和交纳保证金凭证。企业进场修建厂房视为开工建设,仅完成场地平整或图纸设计的不加分。竣工项目以生产记录为准。
(三)租、购标准化厂房的飞地工业项目。具有企业租或购标准化厂房正式协议(且协议在巴中经开区备案)、租或购标准化厂房的资金凭证、企业与飞出县(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以企业正式入驻装修厂房或安装机器设备视为开工建设,否则不予加分。竣工项目以生产记录为准。
(四)单独供地、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飞地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不低于800万元和500万元。
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