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管理市级各类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六条措施》(巴委办字〔2017〕20号)和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少检查、真干事,确需开展的检查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统筹管理市级各类检查活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检查事项
市级各部门对区县和其他市级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活动,包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检查、市级部门开展的业务检查(执法检查除外),一律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由市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受理审查检查工作计划、检查工作方案等具体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市级各部门确需开展的检查事项,每季度申报一次,在每季度末最后3个工作日申报下季度检查计划,并填写《检查计划申报表》(附件一),同时报送开展检查活动的相关依据。市级各部门2017年第三季度检查计划,请于7月26日前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汇总。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按程序筛选、整合,形成全市检查工作计划台帐。未列入检查台帐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检查。
(二)实行备案管理。对已列入全市检查工作计划台帐的事项,检查单位在开展检查活动前一周,须填写《检查事项备案表》(附件二),同时拟订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检查工作方案必须严格遵照各项纪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六条措施》要求。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检查计划台帐之外新增加检查事项,由检查部门提供依据按以上程序备案后实施。被检查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加强工作监督,建立接受市级检查活动台帐,年终由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汇总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三、严守工作纪律
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检查,不得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检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将对市级各部门执行《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六条措施》、检查事项申报备案等情况开展督查,并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按规定从严处理。
巴中市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