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中央、省驻巴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现将2017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事项
(一)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自查工作
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应对照考核细则,认真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评分目标。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中央省驻巴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目标(巴目督领办〔2017〕5号、巴府督〔2017〕11号),区县对照评分目标(巴目督领〔2017〕4号)逐项自查完成情况。
2.扣分目标。根据本单位扣分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对照《2017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扣分细则》(巴目督领〔2017〕4号),结合扣分目标考核实施单位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的通报情况进行自查。
3.加分目标。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对照《2017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巴目督领〔2017〕4号)认真梳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整理好相关加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加分申请,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核后报请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重要督办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印发的督办通知,涉及本单位应办理的事项,逐项梳理汇总完成落实情况。
5.特色创新工作。将本区县(部门)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特色工作和创先争优取得的重要成果进行条款式梳理、汇总。
上述工作自查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17年12月20日12:00前分别报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二)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评价工作
由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按《2017年巴中市目标绩效社会满意度评价调查工作方案》(巴目督领办〔2017〕18号)独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人员组织、工作配合和协调衔接工作。
二、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单位有关事项
(一)评分目标考核结果。承担对区县和市级部门评分目标年度考核的相关实施单位,请认真核实相关区县、市级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2017年度单项评分目标考核情况汇总表》,经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审后再公示(公示得失分原因要清楚明白,不得将交材料、报信息等情况作为扣分理由),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018年1月5日12:00前分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涉及统计数据的,由市统计局汇总数据提供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城乡居民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共同报送)。
(二)扣分目标监控结果。扣分目标考核实施单位对区县、市级部门全年扣分目标执行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审再报市委、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于2017年12月29日12:00前报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三)考核工作相关要求。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按照《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到基层各类检查活动六条措施>的通知》(巴委办字〔2017〕20号)要求,必须严格纪律、简化程序、灵活方式、务求实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招商引资、工业、旅游产业、回引创业等工作可现场核实情况外(现场核实从2017年12月18日开始,区县原则上每县1天),其余目标牵头考核单位根据过程监控情况综合进行评分,一律不得在年终集中到区县和部门进行现场考核。确需现场考核的个别目标,须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委目标绩效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作风建设规定。不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得分,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市委目督办(723室) 徐 鹏 电话5256126
市政府目督办(318室) 魏 钊 电话5261383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