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12-11 10:50:48 发布者: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中央、省驻巴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现将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事项

(一)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自查工作

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评分目标。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中央省驻巴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目标,县区对照评分目标(巴委督〔20155号)中的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工作、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重点保障工作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好《2015年度目标绩效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将于1215开始现场核实。

2.扣分目标。根据本单位扣分目标执行情况,结合扣分目标考核实施单位和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的通报情况进行自查。

3.加分目标。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对照《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巴委督〔20157号)认真梳理,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整理好相关加分材料,向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提出加分申请,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初核后报请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特色创新工作。将本县区、本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特色创新工作和创先争优取得的重要成果进行梳理、汇总。

上述工作自查材料(含电子文档),于2015123112:00前分别报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二)切实做好目标绩效评价工作

1.社会化评价。由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按《2015年巴中市目标绩效社会满意度评价调查工作方案》(巴委督〔201511号)独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人员组织、工作配合和协调衔接工作。

2.“两代表一委员及相关专家”评价。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15年目标绩效考核“两代表一委员和相关专家”评价工作方案》(巴委督函〔201586),做好相关工作。

二、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单位有关事项

(一)评分目标考核结果。承担对县(区)和市级部门评分目标年度考核的相关实施单位,请认真核实相关县(区)、市级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2015年度综合目标绩效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由目督部门统一格式),加盖单位印章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0161812:00前分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涉及统计数据的,由市统计局汇总数据提供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城乡居民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和市统计局共同报送)。

(二)扣分目标监控结果。扣分目标考核实施单位对县区、市级部门全年扣分目标执行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于2015123112:00前报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三)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新型工业化3个单项奖目标考核结果。分别由市对外开放办、市项目办、市经信委按照年初单项目标考核办法(巴委督〔20155号)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评奖方案按程序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后,20161812:00前送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

 

联系人:市委目督办(723)       电话5256126

                 市政府目督办(318)   电话5261383

 

附件:1. 2015年度市党群部门目标绩效任务(职能职责和工作效能)完成情况自查表

             2. 2015年度县区(经开区)目标绩效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