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巴中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含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巴中经开区,下同)、市级部门(含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中央和省驻巴单位,下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
第三条 2016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区、市级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分局)目标绩效包括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加分目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评分目标得分+扣分目标得分+加分目标得分。
(一)评分目标
1.县区。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五个县区设置脱贫攻坚(20分)、项目工作(20分)、开放合作(20分)、生态产业经济(15分)、统筹城乡发展(10分)、主要经济指标(10分)、重点保障工作(20分)、社会化评价(5分)共8个板块。按照《四川省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川委办〔2015〕41号)精神,巴中经开区设置规划管理(10分)、发展成效(65分)、治理水平(20分)、党建工作(20分)、社会化评价(5分)共5个板块。
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根据县区发展实际差异化设置。
2.市委、市政府(含驻巴单位)部门。考核职能职责(37分)、脱贫攻坚(20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36分)、社会化评价(7分)。
3.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考核招商引资工作(80分)、业务职能工作(18分)、社会化评价(2分)。
市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含中央和省驻巴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职能职责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根据分工分别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二)扣分目标
考核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出现的消极负面情形进行扣分。
(三)加分目标
工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得到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编制序列内)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省级现场会推出先进经验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进行加分。
根据《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川委办〔2015〕47号)和《四川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委办〔2015〕47号),被省委、省政府评定为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或精准扶贫先进县的,在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按相关规定加倍加分。
评分目标、扣分目标和加分目标考核细则由牵头考核单位制定,经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另文下发。
第五条 目标绩效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被考核单位在9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牵头考核单位提出建议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核,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第四季度一律不再受理本年度目标绩效任务调整申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县(区)、市级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单科结业、季度考评、定期通报、年终总评。评分目标实行排名系数法计分,扣分目标和加分目标实行按件(次)累加计分。
(一)单科结业。各牵头考核单位对单项评分目标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完成时限按时进行考核。考核一项锁定一项,评分结果按程序送审后年终计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二)季度考评。对县(区)的重点目标绩效任务(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相应分值分别按20%、25%、20%、35%分解到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牵头考核单位实行每季度考核并排名,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根据季度排名实行系数法计分(系数标准另行制定),年终汇总季度考核得分即为该单项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三)定期通报。对脱贫攻坚、项目工作、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等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季定期汇总通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目督办按照分工及时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集中统一审核、联合汇总通报,并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
(四)年终总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县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绩效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评分目标的考核,由市级牵头考核单位对所负责的单项考核目标,根据责任单位的完成质量和效果,分项排名(县区不得出现并列名次)。目标管理部门依据名次实行系数法计分,即每个名次赋予不同的系数,单项目标总分值乘以排名所对应的系数即为该单项目标的最终得分。社会化评价测评分乘以排名所对应系数即为社会化评价最终得分。
第八条 扣分目标的考核,由牵头考核单位根据当月监控情况,按照扣分细则规定的标准按月考核并通报。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组织复核确认。考核牵头单位通报文件印发后,须在当月内分送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备案汇总,逾期不作为扣分依据。
第九条 加分目标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加分细则的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提出书面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委目标绩效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计入总分。
第十条 年终总评时,各牵头考核单位的单项评分结果要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再报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