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委督〔2015〕7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5-04-14 11:28:42 发布者: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中央、省驻巴单位:
《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目标督查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细则
根据《2015年度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巴委督﹝2015﹞4号),制定本细则。
一、加分类别
(一)领导肯定性批示
1.加分标准
政治局常委领导肯定性批示加1分;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加0.4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工作肯定性批示加0.2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对市级部门工作肯定性批示加0.2分。
2.认定原则
①内容。领导批示内容必须有明确肯定语句;推出的先进典型有较大影响,在全国全省广泛宣传学习或公开报道,且得到领导肯定性批示。
②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党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中央纪委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指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省政协主席。
各级领导基层视察、调研的讲话和新闻报道内容,不加分。
同一项工作得到多位领导肯定批示或同一领导多次对同类工作作出肯定批示,均按最高层级计算一次,不重复加分。
(二)表彰奖励
1.加分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发文表彰的加0.4分。编制序列内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成都军区表彰奖励加0.2分。
2.表彰奖励主体
表彰奖励主体分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表彰奖励主体指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办公厅。省部级表彰奖励主体指编制序列内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成都军区。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指列入中央、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构,包括党中央部门机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
3.受奖主体
县(区)受奖主体为县(区)委或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受奖主体为被考核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市级部门管理机构,市委、市政府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县(区)所属的部门、乡镇、个人或其他组织所获得的表彰奖励均不予加分。
4.特殊情况处理
①由党和国家领导人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表彰奖励的,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行业协会、评级鉴定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表彰奖励命名不予加分。
②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办公厅、内设司、局发文表彰县(区)的,不予加分;表彰市级部门的,予以加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县(区)的,不予加分;表彰市级部门的,予以加分。
③符合前述表彰奖励主体和受奖主体条件,在全省同类县(区)排名前10%的或单项工作评为优秀(优良)等次的,予以加分。
④列入国家和省的试点、示范、重点县(区)等,工作尚未正式启动或已启动实施尚未验收认定合格达标的,不予加分;经验收认定合格达标的,予以加分。
⑤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加分;同一加分事项多个单位申请加分的,根据单位参与工作程度、贡献大小进行加分,原则上按主要贡献单位100%、协助配合单位50%的标准进行加分。
(三)先进经验
省级以上现场会(需有省委常委或副省长及以上领导出席)在巴中辖区内召开且推出先进经验的,分别按国家级0.4分、省部级0.2分进行加分。先进经验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全国或全省影响广泛、推广学习,且有结论性成果。二是总结推出的经验以领导讲话、会议材料、文件资料等形式固定。三是现场会主题明确,为*****经验现场(交流)会。其他各类会议(含现场会)交流发言不加分。
二、认定时间及依据
加分事项需发生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25日之间且由被考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已在2014年度考核时认定加分的事项不再加分),逾期不受理。
领导肯定性批示原则上提供领导批示原件或经相关领导机构确认的文件(或复印件)为凭据;表彰奖励类须提供表彰奖励发文单位正式文件、获奖证书原件或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文件与证书、奖牌不一致的,以文件为认定依据);先进经验需提供会议通知、议程或会议材料等,否则不予加分。
三、认定程序
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对县区和市级部门提出的申请加分事项进行初审,提出拟加分方案,报市委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加入目标绩效考核总分。